【转载】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类信息名址注册
AB模板•2017-04-12•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监管,严厉打击网上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2010年9月21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管理的公告》,对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发布主体、内容要求、部门职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一贯高度重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的管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名址注册办法》及《关于预留信息名址的公告》等规定,对相关信息名址采取了禁止注册、限制注册、暂停解析、停止解析及注销注册等管理措施。
在上述管理措施基础上,我中心进一步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类信息名址的注册、信息发布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禁止注册为信息名址,并禁止通过信息名址引导的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网站等发布相关信息。
二、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限制注册为信息名址,仅允许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等资质材料的单位申请注册为信息名址。通过信息名址引导的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网站等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同时在网站或回复信息中公布相关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编号。
三、违反上两项规定的,将坚决采取停止解析及注销注册等管理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删除清理、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